今天是2026年9月10日 星期四,欢迎光临本站 
热点推荐词:

造价师之家

铜陵市第三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电信案例评选三等奖-《某工业厂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孙遵栓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9/6     浏览次数:    

一、案例背景

20212月,我公司受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项目系较有代表性的造价司法鉴定项目,其基本情况如下:

20177月,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某工业厂房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6栋单体楼,建筑面积约8万㎡。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资金困难,向承包方下发暂停施工联系函。主体工程外墙饰面屋面均已按图施工,有部分内墙砌筑及抹灰未完成,楼面面层未施工,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产生纠纷。承包方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二、诉讼相关焦点

1、施工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问题;

2、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涉及人工费调整问题;

3、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问题;

4、零星工程未施工,是否扣除垂直运输费问题;

5、工程施工期间单方面停建补偿问题;

6、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期间费用增加补偿问题。

三、问题分析与处理

1、施工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问题:踏勘现场是造价鉴定实务中的重要手段,由委托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鉴定人仅对现场客观事实进行记录,完善的勘验记录是鉴定方进行鉴定的重要支撑资料。2021510日,某人民法院组织发包方、承包方、鉴定方对本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记录,因承包方安装人员未及时参加,后对初稿已完工程量提出异议,202198日某人民法院组织发包方、承包方、鉴定方对现场进行二次勘验,二次勘验时对部分隐蔽现场测量,三方签字作为勘验记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2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人工费调整问题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定额采用《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版)》《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版)》。因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出台人工费调整文件,本项目不予调整。如果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人工费调整文件,则延误工期部分应进行人工费调整。

3、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材差问题:该项目计划开工日期合同约定为2017531日,实际开工日期20171016日。鉴定材料中显示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开工延误,承包方办理了工期延误签证,发包方应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责任。计算时间是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具体施工节点时间201710月至20185月;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平均值(含税价)与合同补充协议一注明的20174月《工程造价信息》(含税价)相比较,其差值进行调整。因发包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4、零星工程未施工,是否扣除垂直运输费的问题: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表5.3的规定,垂直运输费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建筑面积和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建筑面积和施工机械在现场工作时间只要同时满足上述要件,应不予扣除。本项目从鉴定资料中得知机械在场时间远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时间,建筑面积的工程量计算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要求,不予扣除。

5、工程施工期间单方面停建补偿问题:工作联系函编号GZLXH-064内容为“关于对我司已进场用于后续施工的劳务班组(含相应管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数量确认的函”,有发包方现场人员及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所列补偿内容分别为(1)工人窝工费、遣散费;(2)剩余建筑材料清退费;(3)小型机具进退场费及超量配置施工升降机费;(4)已完成室外道路路基费;(5)项目即得利益补偿费(利润)五项,因本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工程施工期间单方面停建补偿没有相对应的定额子目,只能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估算。

6、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期间费用增加补偿问题:工作联系函编号GZLXH-069内容为:“关于对本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期间我司在场的劳务工人数量、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数量、主要周转材料名称数量、大型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进行确认的函”,有发包方现场人员及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按实计算。

四、总结

1、随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实施,鉴定人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执行规范中的指导意见,现场勘验应由委托人组织鉴定单位及当事人双方进行实测,该阶段对鉴定人复核、证实提供的相关资料起到了关键作用:如踏勘现场后,仍有异议的可以组织进行补充现场勘验。随着鉴定资料收集越来越全,对鉴定对象的了解越来越深入,结合图纸及相关资料,必要条件下补充现场勘验对核清事实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是整个司法鉴定的核心,因此,对送检资料要进行详细的阅读与理解,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后,在现有资料和条件的基础上,仔细核对后如发现缺少部分送鉴资料,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关鉴定资料。请双方当事人对送鉴资料进行质证。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资料不能作为鉴定证据使用。

3、鉴定过程中如遇到事实不清、证据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执行,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在核对过程中争议双方对某些项目达成一致的,及时做好核对记录,让双方确认,作为鉴定意见中确定性意见的依据。受检材的限制,鉴定人事后对工程建设过程不甚了解,本项目中对工程施工期间单方面停建补偿问题、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期间费用增加补偿问题出具推断性意见,供法院庭审时作为参考证据。

  

 

点评:该作品背景项目为某工业厂房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引起造价结算纠纷,事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作品对项目介绍稍显粗略,但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该作品详细列出双方纠纷主要问题,并逐条分析并给出处理方案,观点明确、条理清晰,且语言较为精炼。所提解决方案,对类似事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不足之处,所列诉讼焦点问题中,第23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情形,不属于本作品焦点问题发包方原因停工引起的纠纷。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