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经费筹集和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保证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按照《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主要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实体机构按规定向本会上缴的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前,向本会秘书处缴纳当年度会费。会费缴纳标准与方式如下。
(一)会费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规定,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能力与负担相适应的原则,按以下标准收取:
(1)会长单位每年6000元;
(1)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
(2)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3)个人会员每年 300 元;
超此标准的会费,作为单位和个人对本会的捐赠。
(二)缴费方式。
1、可通过银行转账至本会的开户银行账号,也可用现金直接交本会秘书处。本会转账信息如下:
户 名: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账 号:34001668508053004338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淮河路支行
2、本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度会费,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年度会费直接汇缴本会秘书处,收到汇款后,由本会财务开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五条 本会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积极给予本会多形式资助和经费捐赠,对给予资助、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布致谢。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应按时缴纳。对无故长期欠缴和不缴会费的会员,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同意后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如属理事单位的,同时取消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坚持“面向会员、合理支出、略有结余”的原则。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费开支;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开支;
(三)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四)本会秘书处办公用品和必要设备的购置支出;
(五)编印业务信息、资料、购发图书报刊等费用;
(六)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费用;
(七)组织召开本会年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发布会以及开展其他各类活动的开支;
(八)经理事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本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对筹集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管理使用本会经费,各项支出要有核发凭证(正规发票),并履行经办人、证明人、会计复审的手续,然后报会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收取和支付各类记账科目、原始凭证和收支台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按年度分别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表。每年须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本会经费的收支决算情况并接受审议,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民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含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收入,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四条 财务档案管理
1、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或签字),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应按序号装订成册,由专人统一保管。
2、财务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对全部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装订成册,并专人专柜保管。
3、财务人员变更,应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资料交接手续,由协会负责人和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签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