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6
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铜陵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ongl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缩写TCE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铜陵市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供应及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行业发展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铜陵市住房城建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铜陵市铜井路6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设工程计价新模式,做好工程造价专题调研和科研项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二)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建立、完善和维护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经验、理论学习交流;开展行业间学术交流协作,学习、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行业内外的关系;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采集、汇总、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编制印发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技术资料。
(六)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评先评优及造价行业各类检查活动。
(七)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办理的各类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下列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
(三)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供应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和社团;
(四)取得造价师(员)执业资格的造价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其变更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单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单位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铜陵工程造价》编辑委员会;
(七)决定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65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铜陵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协会财务收支审批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分支机构及其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指导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党员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六)按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抓好本会党建相关工作,本会党组织接受铜陵市住建委党委的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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